【方松街道】《民法典》“不可抗力”解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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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切必須抗拒因素”到最后是有什么?在我國《民法典》第380條對切必須抗拒因素的市場概念給出詳細了解釋,切必須抗拒因素是沒有能預知未來、沒能應對且沒能排解的客觀存在原因,與此同時對切必須抗拒因素的壞處也給出了厘清的明文規定。